随着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逐渐提高,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产品外观设计的附加价值,而且消费者也对各类产品的“颜值”颇为看重,不少企业为更好地保护设计创造,纷纷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某项申请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即表明其必然能够成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保障呢?下面笔者结合近期的路虎与江铃的诉讼和无效案来解答这一问题,并引申浅谈怎样更好地进行外观设计保护。
一、案情介绍
1、路虎 v. 江铃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内容是起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生产销售的陆风X7抄袭揽胜极光的车型及设计图的著作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但陆风汽车却回应称,陆风X7有自己的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8226.5),否认自己抄袭揽胜极光。
2、两车型专利均被宣告无效
在此之前,双方均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请求。针对路虎公司提出的江铃公司拥有的陆风X7的外观设计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公布的第29146号决定书认为:“江铃公司的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陆风X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布无效。陆风X7专利如下图:

陆风X7专利
另外,针对江铃公司提出的路虎公司拥有的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公布的第29147号决定书认为:“揽胜极光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在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1相对于车展上展览的“揽胜极光双门版”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2相对于车展上展览的“揽胜极光四门版”在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布无效。涉案专利如下图:


揽胜极光专利
二、无效原因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作出上述两件无效决定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的认为判决是“曲线救国,偏袒民族品牌”,有的认为“不过是各打五十大板”,有的认为“非常公平”。究竟上述两项专利权为何均被无效?如何做出正确的分析呢,必须从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谈起。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目前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2009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而对于初步审查的范围,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在外观设计授权前的初步审查中仅对是否满足授权客体、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视图清楚表达问题、单一性问题、超范围问题和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情况进行审查,若上述审查均满足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
然而,事实上,除了满足初步审查中的要求,《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其他的条件,主要包括:(1)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3)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这些必要条件在初步审查中并未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且现有设计的数据非常庞杂,审查员受审查周期及个人知识水平所限,也不可能做到万全,因此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非一定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因此,我国采用了后续的无效程序和前期的初步审查结合的方式,以保证授予的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