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及限度
——评福建侨龙汽车公司诉陈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
(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
产品专利的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其在整体的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所保护的“产品示意图”。对于说明书附图的独创性,应当以图形作品的要素如线条、结构、布局等加以判断。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与其说明书附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均为功能性设计,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专利的技术方案。
【案情介绍】
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侨龙公司)系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2011年4月,被告陈某与侨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电工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新产品电气部分的设计提供技术方案及企业产品的电气线路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2013年11月,陈某离职。
2010年9月,侨龙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图1),2011年4月,侨龙公司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020558765.4)。陈某于2013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折叠式排水抢险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图2),并于同年12月提交“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侨龙公司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剽窃其专利产品设计图纸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侵犯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系著作权法中的产品设计图,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经比对,侨龙公司和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不构成相似,故驳回侨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侨龙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系表达专利产品的产品示意图,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上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侨龙公司主张其说明书附图中的汽车本体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其主张的独创性特征均系功能性设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经比对,侨龙公司和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在汽车本体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水泵的设计明显不同,二者不构成相似。故陈某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并非复制于侨龙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