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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假冒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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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具体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假冒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或者由行政机关认定,比如工商局。通常作为商标权人,也会出一个鉴定结果,主要是对比侵权商标和涉案商标的区别和不同,从而得出是否假冒商标的结论,而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提交这份证据,被告往往不认同这个结论,从而不认可法院侵权判决结果,其实在判决中有个错误的误导,就是这份鉴定结论虽然不能作为民事证据种类中作为鉴定意见来使用,但是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一种证据使用,具体是否认定侵权,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本身的司法认定,这种司法认定是法院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的一种结论,而不是说直接依据商标权人的鉴定意见直接做出的,因此被告如果抓住这一点而认为是否商标侵权不能由商标权人的鉴定意见来认定,鉴定应当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从而提起上诉则也不会取得好的上诉结果的。换个思路,就是说即便不存在这个鉴定意见,不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也会认定侵权的,法院本身有这个职权,除非涉及一些根据一般常识不能进行区别的,需要特殊知识和资质的人认定的,那样才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对于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供自身提交的是否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意见,作为被告来说应当把此认定为是“当事人陈述”的这类证据。

见如下判决结论: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主张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原审不能认定***销售的“三环”锁系假冒产品,但依据原审证据及二审庭审中三环锁业公司提交的正品锁具,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说明,***销售的“三环”锁系假冒产品,***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通过将三环锁业公司正品锁具与***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的比对可以看出,二者存在多处不同,足以认定系假冒。(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文章分类: 知识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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